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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新聞答客問:外籍家庭幫傭雇主要在國內接續聘僱,若是承接家庭看護工轉家庭幫傭,需注意那些事項?

【《答客問》問:外籍家庭幫傭雇主要在國內接續聘僱,若是承接家庭看護工轉家庭幫傭,需注意那些事項?】


《答》:勞動部說明,依115年4月11日修正發布之「轉換準則」第7條規定,
●家庭幫傭雇主點數達10點以上,如欲接續家庭看護工作、機構看護工作等從事家庭幫傭工作,得採『三方合意接續聘僱方式』,或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接續聘僱證明』,不受媒合限制期影響。

●若是雇主點數為4點以上未達10點,不論接續聘僱同一工作類別或跨業別之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應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接續聘僱證明,並須等媒合限制期屆滿後始得承接』。

勞動部舉例:
●外籍家庭幫傭雇主點數僅有4點(家中有1名未滿12歲小孩),該雇主要承接家庭看護工轉幫傭,需透過『公立就服系統,該名家庭看護工經勞動部登錄至轉換系統後,應於轉換期間連續14日無同一工作類別(家庭看護)雇主登記接續聘僱,始得受不同工作類別(家庭幫傭)雇主接續聘僱』,
*例如:外國人於115年8月1日登錄至轉換系統,於翌日起連續14日內(即至115年8月15日),無同一工作類別雇主登記承接,始得跨工作類別轉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