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新聞遇到職場霸凌該怎麼辦?定義、認定標準、2026 新法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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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經理人用戶成長中心支琬清
來源經理人:https://www.managertoday.com.tw/articles/view/72157
圖./ChatGPT.請參考網址
職場霸凌不再是「說不清楚」的問題。2026年7月1日《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將正式上路,台是灣史上首次以法律明確定義職場霸凌,雇主的防治責任也從道德層面升格為法律義務。無論你是正在忍耐的員工,或是必須建置申訴機制的HR,《經理人》帶讀者一次看懂:什麼算霸凌、要怎麼蒐證、以及如何申訴。
■『什麼是職場霸凌?2026年新法正式定義』
過去很多人遇到職場霸凌,往往說不清楚「這算不算」,因為台灣法律從來沒有明確的定義,只能靠法院判例和行政指引模糊認定。
2025年12月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案,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是自2013年職安法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調整,並預計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
根據新法第22條之1,職場霸凌的定義如下:
●本法所稱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這段定義有一個關鍵但書,很多人忽略:「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換句話說,當眾嚴重羞辱、極端人格貶損等重大事件,即使只發生一次,也可能構成職場霸凌。
■『哪些行為算職場霸凌?』
勞動部《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明定,不當行為樣態包含言語暴力、社交排斥、職務干預、權力濫用及名譽侵害等相類言行,供雇主綜合審酌。勞動部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亦列出以下7種具體例子,讓你對號入座:
1.吹毛求疵、無理挑剔
對特定員工的工作反覆以不同理由退件,且從未給出明確標準,把微小錯誤放大或扭曲,但同樣的情況換了別人就沒問題。
2.孤立排擠
部門聚餐、會議前的非正式討論,特定員工總是最後一個知道,或甚至根本沒收到通知。刻意將某人排除在社交活動與重要資訊之外,是最隱性也最難舉證的霸凌形式。
3.當眾羞辱、威脅
主管在同事面前對特定員工咆哮、嚴重辱罵、威脅,或公開作出名譽損毀的言論。
4.否定貢獻、打壓存在感
持續批評並拒絕看見員工的努力,否定其工作成果,甚至透過各種方式讓對方感到自己毫無價值。
5.工作量不合理操控
過度加派任務,讓特定員工長期超載;或反過來,刻意只指派遠低於其能力的瑣事,以羞辱其專業或逼退。
6.設下不可能完成的目標
給予明顯不合理的工作期限(例如全員平均需1個月完成的任務,卻要求特定人3天內交出),或在員工努力達標時突然加派其他任務以阻礙前進。
7.權力濫用、過度監控
要求員工自掏腰包執行職務費用;過度監控私人通訊或在非工作時間騷擾;在職務管道以不當方式施壓。
◆《「嚴格管理」和「職場霸凌」的界線在哪裡?》
●這是最常被問到的問題。新法的關鍵判斷標準是:「是否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
主管要求績效、糾正錯誤,屬於正當管理權。但如果行為已超出業務必要性,例如針對個人而非行為本身的人格攻擊、安排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以逼退員工等,就屬於職場霸凌。
另外,霸凌不一定發生在主管對下屬之間。
●根據修法理由,平級同事之間,甚至部屬對主管,都可能構成職場霸凌,重點在於是否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造成他人身心危害。
■『認定職場霸凌的5大構成要件』
根據勞動部《職場霸凌防治準則》,判定是否構成職場霸凌,以下5個要件必須同時符合:
〈要件〉 〈說明〉
*職場相關 :發生於勞動場所,且與職務執行相關
*權勢關係 :行為人藉由職務或權勢為之
*逾越合理行為:明顯超過業務必要之合理範圍
*持續性 :具重複性行為(情節重大者不在此限)
*造成身心危害:實質造成受害勞工身心健康危害
◆《職場霸凌常見誤解》
●外部客戶對員工的謾罵、騷擾,不在職場霸凌專章的範疇,但雇主仍須依職安法第6條「職場不法侵害」規範處理。
●單純的人際摩擦、偶發衝突,未達持續性或情節重大門檻,原則上不構成霸凌。
●經雇主指派以線上方式遠距工作者,同樣受新法保護,不限於實體辦公場所。如通訊軟體LINE、Teams、Email中的言詞或不當工作安排,同樣可能構成職場霸凌認定的一部分。
■『遇到職場霸凌,員工該怎麼蒐證?』
實務上最大的困難是「舉證責任在受害者身上」,必須蒐集到紮實的證據,才能讓後續申訴發揮效力。建議從以下幾個方向著手:
◆《文字紀錄》
保留email、LINE對話截圖、書面通知、工作交辦紀錄,以及任何以不當言詞進行的書面溝通,務必同步備份至個人裝置或雲端,避免離職後帳號遭到封鎖或刪除。
◆《語音錄音》
在多人參與的會議場合,或人員出入的辦公室公共空間進行錄音,法院實務認定為合法蒐證,可作為庭上證據。
*需注意,在私密空間針對特定個人的錄音,可能涉及《刑法》妨害秘密罪,務必謹慎評估場合。
◆《醫療紀錄》
若身心健康已受影響,建議盡早就醫並取得診斷證明,向醫師如實說明工作壓力及不當行為對身心造成的影響。精神疾病若被認定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可被視為職業病,對後續求償非常關鍵。
◆《書面陳述》
詳細記錄每次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內容、在場人員,建立時序清單,作為後續申訴的主要陳述依據。如有同事目睹,也可請同事提供書面證詞。
■『職場霸凌申訴流程:從公司內部到外部救濟途徑』
◆《第一步:向公司內部提出申訴》
原則上,遇到職場霸凌應先向雇主或公司內部的HR、職安衛單位提出申訴。
*雇主接獲申訴後,3日內須成立調查處理小組,並應儘速完成調查。
※依《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建議,以2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此為指引規範而非新法明定條文。
調查期間,雇主須立即採取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與被申訴人持續接觸,並主動提供心理諮商等支援資源。
◆《特別保護》:
雇主不得因員工提出申訴,而對申訴人做出降職、資遣、刁難等任何不利處分,新法對此設有獨立罰則。
●第二步:當加害人是最高負責人時,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若被申訴人是公司的最高負責人如董事長、總經理時,
*可跳過公司內部流程,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提出申訴,由公權力直接介入調查,避免球員兼裁判的情形。
●第三步:訴諸法律救濟
若內部申訴無效,可循以下3個管道主張法律權益:
*行政管道: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透過職業安全衛生法要求雇主採取預防措施。
*民事管道:依侵權行為向行為人求償,受有非財產上損害得請求慰撫金。
*刑事管道:若行為涉及傷害、侮辱、恐嚇等,可依刑法提出告訴。
◆《職場霸凌申訴期限》
內部申訴與外部救濟2種管道的時效規定不同,須分開理解:
●向公司內部申訴:無時效限制
新法明確規定公司不得自訂申訴期限,無論霸凌事件距今多久,公司內部均須受理。
●向地方主管機關外部申訴:離職後一年仍可提出
依《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須在霸凌行為終了後3年內提出;若事發時仍在職、後來才離職,則可在離職後一年內提出。
■『2026職場霸凌專法規定一次看』
新法對雇主課予明確的分級義務,依員工人數區分:
●10人以上企業
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
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30人以上企業
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
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接獲申訴後3日內成立處理小組
●100人以上企業
調查小組外聘委員不得少於1/2
申復小組外聘委員須達2/3
任一性別不得少於1/3
此外,所有企業在接獲申訴後,都必須將案件及處理結果登錄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
◆《職場霸凌違規罰則一覽》
〈違規類型〉〈罰則〉
*未履行4項法定義務:行政罰鍰3萬~75萬元
*因此導致勞工發生職業病 :罰鍰3萬~150萬元
*對申訴人實施不利處分 :獨立罰則(依情節加重)
■『職場霸凌常見問題FAQ』
Q:被主管大聲罵人,算職場霸凌嗎?
A:不一定。需評估是否具有「持續性」,以及是否逾越業務合理範圍。單次的情緒失控可能不符合持續性要件;但若程度極端(如當眾嚴重人格羞辱),即使只發生一次,仍可能符合「情節重大」的例外規定。
Q:主管一直給我壓力很大的任務,這是霸凌嗎?
A:需看任務性質是否合理、是否針對特定個人而非全體員工。若任務明顯不可能完成,且目的在於逼退特定員工,則屬於職務干預型霸凌。
Q:同事在LINE群組說我壞話,算職場霸凌嗎?
A:發生在社群軟體的行為,實務上較難認定符合「勞動場所」的定義,容易被視為私人行為。但若是透過公司群組或職務管道散播,一般認為可能適用。個案仍需視具體情境與法院見解而定,建議保留相關紀錄,並諮詢專業律師評估。
Q:申訴職場霸凌之後,公司一直拖著不處理怎麼辦?
A:雇主有法定的處理期限與流程義務,若公司怠於處理,可直接向地方勞工局申訴,要求主管機關介入,雇主可能面臨行政罰鍰。
Q:離職之後才發現自己被職場霸凌,還可以申訴嗎?
A:可以。根據新法草案,離職後一年內仍可提出申訴。
Q:HR自己就是霸凌者,公司完全沒有申訴管道,怎麼辦?
A:若公司內部申訴機制形同虛設,或加害人是最高負責人,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提出申訴,不需再走內部程序。
職場霸凌是真實存在的勞動傷害,而新法的上路,讓這份傷害終於有了具體的法律保障。無論是正在經歷的受害者,還是必須建置防治機制的雇主,了解法條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在問題發生之前就做好準備。
●本文內容以《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2025年12月三讀通過,2026年7月1日施行)為主要依據。如法規或官方解釋有更新,請以勞動部最新公告為準。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如有個案需求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本文初稿由AI協助整理,編輯:支琬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