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趨勢報導勞基法強制退休規定之適用 勞動部發函說明
【勞基法強制退休規定之適用勞動部發函說明】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自109年12月4日施行,勞動部積極推動禁止年齡歧視、鼓勵繼續僱用或新聘退休高齡者、放寬定期契約僱用高齡者,排除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障礙;勞動部提醒,若雇主聘僱勞工時已知該名勞工超過65歲,不論該名勞工是否曾辦理退休,都不能以「逾65歲」強制退休為由終止契約。
勞動部115年5月6日發函說明,有關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規定之適用。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長黃維琛說明,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依該款意旨,係規範勞工於年滿65歲前受僱於同一雇主,持續受僱至其年滿65歲前,雇主不得任意強制勞工退休,以保障高齡勞工工作權益。
黃維琛表示,勞工若是在65歲後轉任新工作,不論該名勞工先前是否曾退休過,雇主在聘僱時就已知勞工年齡超過65歲,後續就不能再以「超過65歲」強制退休為由來終止契約。
黃維琛強調,現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已經有針對雇主聘僱中高齡勞工提供彈性,包含勞資雙方可以協議簽定期契約,若勞雇雙方不是以定期契約方式簽署勞動契約,未來要終止契約,仍須回歸勞基法中其他終止契約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