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新聞納管工廠案件多 審查時程非業者可控 同雇主調派許可期限 勞動部同意再延一年
勞動部近日發函說明,針對同一雇主旗下合法工廠所聘僱、從事製造工作的移工,若需變更工作場所至尚未完成地方政府核定改善計畫的工廠,已同意在符合條件下,延長調派許可期限1年,最長不得逾116年3月19日。
調派許可期限不得逾116/3/19。
由於112年3月19日前已向地方政府提報工廠改善計畫的案件數龐大,地方政府審核不及;鑑於調派規定,該類雇主調派許可最長不得超過2年,期限將至,因此經濟部於今年3月再次發函勞動部要求延長。
勞動部於115年4月13日發函說明,有關同一雇主合法工廠所聘僱從事製造工作之移工,得申請變更工作場所至已向地方政府提報改善計畫但尚未核定之工廠。
勞動部指出,依現行「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以下簡稱調派基準)第五點製造工作(二)4.(3)規定:
若工廠已於期限內向地方政府提報改善計畫,但尚未完成審查核定,並經地方政府開具受理工廠改善計畫之證明文件,且具備符合消防標準之核准文件,或由消防設備師簽證確認消防安全符合消防標準,並經消防專技人員開立合格檢修申報書者,得檢附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後,變更所聘僱移工之工作場所從事製造工作;其許可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經濟部發函建議延長調派】
勞動部表示,經濟部來函說明,工廠改善計畫能否於期限前(115年3月19日)完成核定,受限於主管機關之行政作業期程,未必可歸責於業者,因此同意延長調派期限。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符合上述調派基準的雇主,可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調派許可期限最長不得逾116年3月19日。
最後,勞動部強調,為維護雇主權益,請經濟部持續督促地方政府加速辦理工廠輔導改善計畫之審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