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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新聞長照特別扣除額已調升為18 萬元 聘外看可申請但排除健康無失能者

報稅季將至,114年綜所稅申報期間為5月1日至6月1日,4月28日起開放查詢。因5月1日適逢勞動節,臨櫃辦理將自5月4日開始。

長照扣除額已由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若以聘僱外籍看護為由提出申請,需檢附課稅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惟需注意,如被看護者為健康長者且無失能情形,則無法申請。

去年所得稅法第17條已修正,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長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為18萬元。
符合長照身心失能資格,且須符合排富規定衛福部官員說明,健康長者若無失能情形,無法申請。須符合衛福部公告之長期照顧身心失能者資格,且未被所得稅法所訂之排富條款排除,始得適用。

依衛福部「個人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規定,包含以下三種情形:
符合藍領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且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看護者(不含單純80歲以上免評者)。
符合長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服務使用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等機構者(課稅年度達90天)。

另依長照司規定,如依藍領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實際聘僱外籍看護,申請長照特別扣除額時,須檢附課稅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

不包含僅以80歲以上免評申請者
藍領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包含以下四款: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經醫療機構團隊專業評估:未滿80歲者有全日照護需要、80歲以上者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85歲以上者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持續使用長照服務達6個月以上。
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符合公告病症或病況(包含去年開放免評之70至79歲癌症第二期以上,以及勞動部陸續納入之癌症病症、失智症輕度以上等)。

依就安基金管理會紀錄,去年8月起因就服法修正新增資格案件,每月約增加3,000餘件,推估至去年底總計約為1.5萬至1.6萬件。若為健康長者僅以80歲以上免評方式申請聘僱外籍看護(藍領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則無法申請長照特別扣除額。

另去年依新制申請之70歲以上癌症相關案件約近2,400件,屬可申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