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新聞外國技術人力涉本勞加薪、國內招募 聘僱合法居留外配納入本勞人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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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新制,申請過程中有各類涉及本國勞工的審核規定,如新開放海外引進的旅宿及商港碼頭工作,必須先替本國勞工加薪、核配比率10%;國內求才程序也涉及本國勞工招募。為求明確,勞動部日前核釋,雇主聘僱在臺合法居留的外籍配偶,在相關審核中可視為本國勞工。
中階技術人力今年改名「外國技術人力」,並開放旅宿業及商港碼頭業可以自海外引進外國技術人力,前提是必須為月投保薪資最低的本國全時勞工加薪,方能以1比1的方式取得海外引進名額,核配比率最高為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的10%。
雇主若欲引進或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必須經過國內求才、雇主資格認定,才能進一步申請聘僱許可。
■『旅宿、碼頭技術人力海外引進限10%』
而新開放的旅宿服務工作和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其程序稍微有點不同,先經國內求才,而後取得無違反法令證明後,提出加薪名冊向勞動部申請雇主資格認定,獲得資格認定函核發名額後,經勞動部延攬中心協助選工、媒合後,申請聘僱許可再進一步辦理外國人入國手續。
相關程序中國內求才包含對本國勞工的招募,在申請求才證明時需要檢附「聘僱國內勞工名冊」;在申請聘僱許可時,管理辦法也明確規定,申請前2年內,有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到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比例者,可以不予許可。
另外針對旅館、商港碼頭和貨櫃集散業者,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旅宿服務或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勞動部也會審核針對最低薪本國全時勞動的薪資和投保層級(目前加薪要求為2千元,投保層級至少提升1級,原第1級者至少提高至第3級);聘僱後次年起也會要求定期申報或實地查核。
■『資遣或解雇本勞一定比例不予許可』
上述審核或查核都涉及本勞人數計算,勞動部27日發布函釋說明,雇主聘僱經獲准居留的外籍、陸港澳籍的國人配偶,可以納入「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39、68條(本勞加薪及查核規定);45、47、49、50、51、57條(國內求才規定);54、59條(資遣或解聘本勞、降低勞動條件)等條文所列的「國內勞工」及「本國勞工」人數。
另外針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其在臺設有戶籍的本國配偶死亡或離婚,依法規某些情形下依然仍繼續在臺居留、工作,比如依《移民法》,有我國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的外籍配偶,仍可申請繼續居留。勞動部就審核外國技術人力相關案件時,雇主若有聘僱這類身分的外籍人士,仍會納入本勞人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