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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新聞外國技術人力語言能力要求放寬 英語為官方語或曾來臺實習免附

【外國技術人力語言能力要求放寬英語為官方語或曾來臺實習免附】

勞動部日前發函建議旅宿業者可鼓勵實習生通過語言檢定,後續可更快速銜接轉任外國技術人力。不過勞動部11日再次修改規範,放寬英語系國家或曾來臺實習6個月以上者,視同具備基本語言能力,可免附語言能力證明;這也代表曾來臺在旅宿產業實習的外國學生,可以更容易銜接成為外國技術人力,但仍必須在期限內達到華語能力要求,才能長期留任。

針對新開放旅館業、觀光旅館業以及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雇主,可以海外引進外國人從事旅宿服務工作或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勞動部原先規定其語言能力必須達到華語或英語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A2」以上。


■『海外引進基本要求英/華語A2』

勞動部日前也發函說明採認的檢定範圍及標準,不過11日再修正「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第五條第三款至第十三款工作之資格條件、技術條件、薪資基本數額及名額上限一覽表產業技術工作」,主要修正重點就是放寬旅宿服務工作與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的語言能力門檻。

勞動部專委黃偉誠說明,考量目前首個海外引進據點菲律賓以英語為官方語言,不過並非所有人皆以英語為母語,因此就外國人語文能力規範,新增取得國外大專校院學士以上學位,且所持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包括英語者,即符合語言能力要求,也避免已具英語能力者承擔額外測驗費用。


■『實習須達到6個月以上』

另外針對旅宿業部分,考量曾來臺實習的外國學生依據交通部觀光署目前的規定,應具備基本華語或英語能力(至少A1),且其已經有在臺生活、工作經驗,許多業者也希望可以再將優秀的實習生聘請回來臺灣工作,因此也新增3年內曾來臺於旅宿服務業實習6個月以上,經過實習單位認可者,等同於具備來臺擔任旅宿技術人力的語言能力。

不過黃偉誠也強調,針對語言能力原先規範的但書仍不變,無論是透過檢附英語檢定證明、英語系國家護照或曾來臺實習證明者,從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日起3年內必須通過華語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A2」以上語言能力檢定。


■『來臺3年內必須達到華語A2』

除了語言能力的要求以外,境外引進外國人從事旅宿服務工作及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必須取得國外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或是國外高中畢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旅宿工作薪資條件為3.2萬元,碼頭工作為3.9萬元。

※商港碼頭工作的技術條件為5擇1,包括:
*取得臺灣「起重機操作」或
*「機電整合」丙級以上檢定資格者、
*機電維修相關科系外國學士/臺灣副學士以上、
*起重機操作職安訓練38小時、
*機電維修職訓80小時、海外技能測驗通過。


■『旅宿實習半年亦可符合技術條件』

※旅宿服務工作的技術條件,則包括:
*取得臺灣「旅館客房服務」丙級以上檢定、
*境外訓練40小時、
*海外技能測驗通過、
*旅宿餐飲等相關科系外國學士/臺灣副學士以上、
*國際連鎖品牌2年工作/實習,
*以及申請日前3年內曾來臺於旅宿服務業實習6個月以上,經實習單位認可。

※因此就目前的規定,曾來臺實習6個月以上即同時符合語言及技術條件,對於旅館及觀光旅館業者而言,可以在外國學生實習階段就加以培育,實習結束後透過海外延攬中心留才。
近年曾來臺的數千名實習生,也有望在勞動部逐步拓展各國延攬據點後,成為紓解旅宿業缺工的生力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