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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新聞外國技術人力另立新法補行申請規定修正 勞動部提醒期滿續聘須於聘期屆滿前完成

【外國技術人力另立新法補行申請規定修正勞動部提醒期滿續聘須於聘期屆滿前完成】

勞動部提醒,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移工相關通知或申請,如需補行申請,針對期滿續聘許可者,雇主必須在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向勞動部完成補行申請,且同一名外國人之期滿續聘補行申請,以一次為限。

因應外國技術人力相關規定已另立新法,勞動部115年2月10日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0條補行申請規定,刪除原涉及技術人力部分,其餘內容維持既有規範,並自115年1月1日回溯生效。同時,111年6月27日勞動發管字第11105097561號令亦一併廢止。

勞動部說明,依新令規定,雇主如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移工相關通知或申請,得在符合條件下補行申請,但須注意期限與次數限制。

針對逾期辦理情形,補行規定如下:
一、期滿續聘:
依本辦法第39條申請期滿續聘許可者,雇主必須在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向勞動部完成補行申請。且同一名外國人之期滿續聘補行申請,以一次為限。

二、其餘事項:
除期滿續聘外,其他逾期通知或申請案件,雇主應於超過規定期限後15日內,向勞動部補行通知或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三、共通限制:
同一通知或申請類別之補行作業,以一次為限。

勞動部強調,新制已自115年1月1日生效,雇主務必留意『聘期屆滿前』與『逾期後15日內』兩項關鍵期限,避免因錯過補行申請時限,導致無法補辦而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