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趨勢報導育嬰留停可「以日申請」新制元旦上路 營造友善職場勞動部彙整Q&A助企業避雷
【育嬰留停可「以日申請」新制元旦上路營造友善職場勞動部彙整Q&A助企業避雷】
自115年元旦起上路的「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新制」,讓新手爸媽可依實際需求,採取「育嬰留停以日申請」及「家庭照顧隨時可用」的彈性作法,勞動部表示,新制上路前後,陸續接獲企業針對申請流程、人力調配及工時計算等問題詢問,為避免雇主因誤解規範而違法,已持續更新相關QA,提醒企業特別留意。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琦雅表示,為協助勞資雙方更清楚了解新制規範,勞動部持續蒐集實務執行面疑義,彙整為「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相關問答(Q&A),並公告於勞動部官網,提醒企業隨時查閱,並彙整近期企業最容易「踩雷」的重點,提醒雇主留意。
■不得限制同日僅一人申請育嬰留停
黃琦雅說明,首先企業為了人力調配,不得訂定內部規則限制同一天只能有最先提出或完成交接的人才能申請。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受僱者依法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給予其他不利處分。企業不得因人力調配需求,訂定內部規則限制同一天僅能由最先提出或完成交接者申請。
黃琦雅提醒,除孩童生病、停托或停課等特殊情況外,員工原則上應於5天前提出申請,以利雇主進行排班與人力安排。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約定每日正常工時為10小時的工作者,換算7日家庭照顧假的時數,應為70小時,不得僅給56小時。
黃琦雅指出,針對家庭照顧假換算時數,函釋所稱「每日8小時」,係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所定的正常工時為計算基準。若勞雇雙方原約定每日正常工時少於或多於8小時,應依實際工時計算,不得一體適用。
例如,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者,7日家庭照顧假為56小時;每日7小時者為49小時;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者,則應為70小時。
■延長工時與事病假不因復職重新起算
黃琦雅提醒,員工申請數日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後,當月延長工時46小時上限,不得重新計算,另事、病假日數,以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計算。
她指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延長工時每月上限為46小時,其「一個月」週期須依勞雇雙方約定連續計算,即使勞工期間曾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請假,復職後也不得重新計算。
此外,勞工事假一年14日、普通傷病假(未住院)一年內合計30日,原則皆以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計算,育嬰留停復職後,事、病假不會因此重新計算。
不過,企業如於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協商優於法令之約定,從其約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