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新聞製造業加薪本勞增額移工115年上路 加薪者須為全時勞工部分工時勞工排除
【製造業加薪本勞增額移工115年上路加薪者須為全時勞工部分工時勞工排除】
為協助製造業因應人力需求並同步提升本國勞工薪資水準,勞動部115年實施
※「製造業加薪本勞增額移工方案」,
※與現行的Extra(附加就業安定費提高移工核配比率)制度並行,
提供雇主更多彈性選擇,其中加薪的本國勞工須為事業單位內「全時工作」,部分工時勞工不在範圍內。
「製造業加薪本勞增額移工方案」係依照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5條之2規定。
勞動部說明,加薪方案與Extra制屬於「不同誘因機制」。Extra制維持原有透過繳交較高附加就業安定費,以換取額外移工名額的作法;加薪方案則引導企業直接回饋本國勞工、提升低薪族群待遇。兩項制度目的與適用對象不同,企業可依自身經營狀況選擇適合方案,亦可同時使用。
■加薪時間點須配合招募許可
針對製造業加薪方案,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加薪的本國勞工須為事業單位內「全時工作」且屬勞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等級最低者,每人每月須加薪新臺幣2,000元,並依法申報調高投保薪資等級至少1級;
若原屬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則須至少提高至第3級;至於部分工時勞工不適用該方案。
在名額計算上,加薪1名本國勞工即可增加1名移工名額,但增額人數最高不得超過事業單位投保人數的10%;合併3K5級制、Extra制、國內承接及加薪方案後,聘僱移工總人數上限不得超過投保人數的45%。
至於加薪時點,勞動部指出,雇主須自取得「初次招募許可」後的次月或再次月起,完成本國勞工加薪與投保薪資調整程序;再次申請「招募許可」時,也須持續符合加薪規定。若為國內承接移工,則自核發「接續聘僱許可」後的次月或再次月起辦理加薪。
■Extra名額可自轉自接換加薪名額
在費用方面,透過加薪方案取得的移工名額,其就業安定費比照3K5級制,每人每月繳交2,000元。若企業希望由Extra名額轉換為加薪方案名額,也可在勞資雙方合意下,透過「自轉自接」方式辦理。
勞動部提醒,所稱「經常性薪資」包括按月給付的工作報酬、津貼與獎金,如全勤獎金、交通費、膳食費等,但不包含加班費。增額移工聘僱滿3年期滿續聘時,雇主仍須再次為最低薪本國勞工加薪,加薪對象不必為同一人。
勞動部強調,將透過勞保投保資料勾稽,進行定期查核、專案查察及清查作業,若查獲投保人數或投保薪資不符規定,將限期改善;如有事後減薪等規避行為,將依不合格人數1比1廢止移工名額,並管制雇主申請案最長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