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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新聞詐防條例修正草案立院初審通過 教唆利用非本國籍人士加重其刑 『外籍涉詐多為販售金融帳戶成 詐團犯罪工具,近3年合法移工更占7成』

【詐防條例修正草案立院初審通過教唆利用非本國籍人士加重其刑『外籍涉詐多為販售金融帳戶成詐團犯罪工具,近3年合法移工更占7成』】

立院內政委員會17日初審通過詐防條例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針對教唆非本國籍人士詐欺者加重其刑,提高自首、自白的減免刑罰條件,強化被害人獲得實際賠償的可能性。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7日續審《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朝野立委取得共識,幾乎全數條文均照行照院版草案審查通過;僅第44條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的樣態,增列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八十歲以上或非本國籍人士之詐欺行為,加重刑責。

■賠償受害人和解金才有減刑餘地

由於日前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按現行詐防條例規範,詐欺犯罪者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個人實際」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使得實務上犯罪所得低甚至無犯罪所得者,較易獲得減刑也無助於彌補被害人損失。

因此此次修法,也修正詐防條例第46、47條,未來犯詐欺犯罪者,於犯罪後自首,並於自首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白的詐欺犯罪者,減免刑罰條件也相同。

不再以其實際犯罪所得為前提,且限制必須全額、6個月內支付,避免其藉由籌款或分期支付為藉口拖延訴訟,或未實際賠償被害人。

■賠償受害人和解金才有減刑餘地

修法重點還包含強化警政機關即時通報、警示帳戶及跨業聯防機制;為金融機構間合作分析客戶相關資訊,更精準掌握異常帳戶與不法金流,提供明確法律授權。並在量刑中納入禁奢條款,避免犯罪所得遭不當揮霍。

■外籍人士販售金融帳戶成詐團犯罪工具,近3年合法移工更占7成

根據官方及民間調查,涉入或遭詐得外籍人士近年漸增,根據警政署資料今年前3季已超過3千人。涉詐多為販售金融帳戶成詐團犯罪工具,近3年合法移工更占7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