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趨勢報導115年起 病假不再「全扣全勤」勞動部說明全勤獎金扣發原則與保障
【115年起病假不再「全扣全勤」勞動部說明全勤獎金扣發原則與保障】
115年起,勞工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對此,勞動部16日彙整多種樣態及工資算法寫成答客問,供勞雇參考,同時也發通函給各地勞工主管機關,說明勞工依法請普通傷病假之全勤獎金權益。
■全勤獎金具工資性質依法受保障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應採取必要措施,保障並改善勞工於職場上的安全與健康。另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需治療休養者,得依法請病假,雇主應給予假別,不得違法限制。勞動部說明,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若全勤獎金係以勞工出勤狀況作為發給條件,具有工作報酬性質,即屬工資範疇。此一解釋,已於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函釋中明確說明。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法請生理假或因安胎休養請假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亦不得影響其全勤獎金。另依《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勞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而未請產假、改請普通傷病假者,雇主同樣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勞動部指出,除前述情形外,勞工請「普通傷病假」時,雇主如扣發全勤獎金,應依「請假日數按比例計算」,且須合理,不得造成勞工因畏懼不利益而不敢請假。若扣發金額超過比例,將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
■企業有全勤獎金制度應明確訂定
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如設有「全勤獎金制度」,應將其計算方式明訂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使勞工清楚知悉。僱用勞工30人以上者,其工作規則之訂定或修正,並應依法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另依《團體協約法》第19條,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視為勞動契約內容。即使團體協約另有病假扣發全勤獎金之約定,其內容仍不得對勞工造成不利益,否則該部分約定無效。
勞動部說明,若事業單位設有「全勤獎金制度」,勞工於當月僅請病假一天,其全勤獎金扣除額度,僅能依「當月請假日數比例計算」。
舉例來說,若每月工資為3萬3,000元,其中3,000元屬全勤獎金,勞工僅請病假1天,其全勤獎金最多僅能扣除100元(3,000元÷30天)。
■一般病假扣全勤獎金須按比例
若雇主超過此比例扣發,已違反病假期間工資給付最低標準,可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處罰,將處雇主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此外,勞動部強調,工資是否受相關保障,並非以名目認定,而是看是否屬於『勞務之對價』。若所稱績效獎金,實際上僅以出缺勤作為發給標準,性質與全勤獎金相同,同樣適用按比例扣除的原則,並受《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保障。
另有部分企業調整薪資結構為「較低底薪加高額全勤獎金」,是否會導致請病假時扣薪更多。勞動部強調,工資屬重要勞動條件,雇主不得片面作不利變更,且不論薪資結構如何,勞工請病假當月的工資,仍不得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扣除因請假未發之每日最低工資後的餘額」。
■調整薪資結構不影響病假扣薪上限
勞動部在QA中舉例,依實務計算顯示,即便全勤獎金占比提高,實際可扣發的金額仍受每日最低工資半數的上限限制,薪資結構變化並不影響扣發上限。
至於勞工若因請病假而全月未出勤,是否可不發給全勤獎金,勞動部說明,原則上仍應依請病假日數比例扣發,不得逕行全數不發。但若病假一次連續超過30個工作日,超過部分所涵蓋的例假、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可併入請病假期間計算,是否影響全勤獎金,仍須視實際請假期間認定。
勞動部呼籲,雇主建立友善且合理的請假制度,落實勞工依法行使病假之權利,共同維護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