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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趨勢報導《 病假與全勤獎金 》 相關問答 Q & A

【《病假與全勤獎金》相關問答Q&A】2025/12/16

■Q1:勞工請病假,雇主僅得按請假日數比例扣發全勤獎金,請問按比例扣發如何計算?如果雇主全數扣除或溢扣,罰則為何?

答:
●1.為周延保障勞工請病假權益,避免雇主利用全勤獎金制度造成勞工恐懼請假,於《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如事業單位訂有全勤獎金制度,在扣除全勤獎金的限度上,也採取明確的「比例原則」概念,規範僅得按請假未出勤日數比例扣除,兼顧勞工合理健康維護與雇主合理管理權。

●2.舉例而言,假設勞雇雙方約定每月正常工時工資為新臺幣(下同)33,000元,其中3,000元為全勤獎金,勞工於某一個月請病假一天,其他工作日皆有出勤,則該月全勤獎金之扣除不得超過100元【3,000元÷30天】。

●3.雇主對勞工請病假扣除全勤獎金之額度超過按請假天數比例計算,因未符《勞工請假規則》請病假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可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s3條規定處罰。


■Q2:公司發給某項績效獎金,單純以勞工出缺勤狀況做為發給標準,是否也受到本次修正規定的保障?

答:工資的認定,不是以名稱來看,係以是否具有「勞務之對價」及「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作為判斷。如果事業單位績效獎金亦係單純以勞工出缺勤狀況做為發給標準,而與「全勤獎金」性質相同,也會以相同的處理原則看待,當然也有《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的保障。


■Q3:團體協約是否可約定勞工請病假,即不發給全勤獎金?
答:
●1.工會是最瞭解事業單位狀況及勞工需求的組職,可與事業單位協商訂定最適宜的全勤獎金制度。惟依《團體協約法》第3條規定,團體協約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勞工請假規則》是《勞動基準法》第43條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團體協約不得違反《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有關全勤獎金發給之規定,因此,當然不得約定勞工請病假即不發給全勤獎金。

●2.另依《團體協約法》第19條規定:「團體協約所約定勞動條件,當然為該團體協約所屬雇主及勞工間勞動契約之內容。勞動契約異於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者,其相異部分無效;無效之部分以團體協約之約定代之。但異於團體協約之約定,為該團體協約所容許或為勞工之利益變更勞動條件,而該團體協約並未禁止者,仍為有效。」。因此,工會如與雇主另為協商約定請病假扣除全勤獎金內涵或方式,且未不利於勞工,則可從其約定。


■Q4:勞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請病假,雇主不得按比例扣全勤獎金。但勞工因病請病假,允許雇主可按比例扣全勤獎金,其合理性?

答:
●1.勞工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請病假,要求雇主不得影響全勤獎金,係基於母性保護之特別考量。

●2.本次修正《勞工請假規則》,於第9條增訂第2項規定,即使事業單位訂有全勤獎金制度,對於勞工請病假在扣除全勤獎金的最低限度上,僅得按請病假而未出勤之日數比例扣除,是為了衡平勞工依法行使病假權及企業人事管理權,而定出的合理保障範圍,與妊娠流產請假的母性保護目的不同。


■Q5:公司若將薪資結構改為約定底薪+高額全勤獎金,這樣勞工請病假時,公司扣薪金額會比以前更多?

答:
●1.工資是重要的勞動條件,有關工資的金額及計算方式等事項,勞雇雙方應於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且依約履行。雇主如欲調整工資金額或工資項目,應與勞工協商合意後始得為之,不得面變為不利之變更。

●2.勞工是企業最重要的資產,事業單位的獎金或考核制度,目的是在激勵員工有良好的表現,應著重在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相關制度的設計,不應讓員工產生畏懼或疑慮,不利於企業的留才。

●3.勞工的工資項目倘包括底薪+全勤獎金,且工資金額貼近每月最低工資,當月請病假未足月工作,請病假當月工資不得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最低工資後之餘額」。

●4.舉例一:
勞工工資項目包括底薪14,500元+全勤獎金15,000元,勞工於某月請病假1天,其他工作日皆有出勤,該月工資仍不得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最低工資後之餘額」29,009元【29,500元-(29,500元÷30天)×1/2】,亦即雇主如因勞工請病假1日,其扣發的工資數額不得超過每日最低工資的半數,即491元。

●5.舉例二:
勞工工資項目包括底薪26,500元+全勤獎金3,000元,勞工於某月請病假1天,其他工作日皆有出勤,該月工資仍不得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最低工資後之餘額」29,009元【29,500元-(29,500元÷30天)×1/2】,亦即雇主如因勞工請病假1日,其扣發的工資數額不得超過每日最低工資的半數,即491元。

●6.結論:以上述兩個舉例來說,薪資結構變化,不影響扣發的工資數額。


■Q6:勞工請病假,雇主僅得按請假日數比例扣發全勤獎金。但勞工如因請病假而全月未出勤,是否可不發給全勤獎金?

●答:病假原則上在工作日請休,縱勞工於某月所有的工作日請病假而全月未出勤,雇主仍僅得按請病假日數扣發全勤獎金。但勞工請病假一次連續超過30日(工作日)者,其超過30日(即第31日開始)的期間如遇例假、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均可併計於請病假期間內。所以,勞工請病假而全月未出勤,是否可不發給全勤獎金,仍應視其當月的例假、休息日或國定假日,是否有併入請假期間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