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新聞立院三讀長照扣除額增至18萬元 若為健康長者無失能無法申報扣除
【立院三讀長照扣除額增至18萬元若為健康長者無失能無法申報扣除】
立法院9日三讀《所得稅法》修正案,將長照特別扣除額從目前的12萬元提高到18萬元,並且回溯至今年1月1日起施行,亦即明年報稅時就能適用。符合長照扣除額失能資格者原則上包含有資格聘僱外籍看護的被看護者,但健康無失能長者並不能申請。
朝野立委提案經財政委員會審查及協商,9日於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18萬元。
■有聘外看資格者不含80歲免評
衛福部長照司副司長吳希文表示,如果是健康長者無失能則無法申請長照特別扣除額。根據衛福部訂定的「個人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包括3類情形:
*符合勞動部藍領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而可以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被看護者;
*長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的服務使用者;
*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者(課稅年度達90天)。
就藍領審查標準的部分,並不包含今年開放的80歲以上免巴氏量表而獲得聘外看資格者(第18條第3項)。
配合藍領審查標準修正,長照司近日也修正「申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及應檢附證明文件」規定,如果是依據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實際聘僱外籍看護,仍是繳交課稅年度有效的聘僱許可函。
如果是符合聘僱外看資格,但是在家自行照顧者,則根據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底下的1-4款分別繳交相應的證明文件,前3款並未修正,而配合第4款修正為「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症或病況者」,則須檢附課稅年度有效的診斷證明,病症第1至第9項須年滿70歲、第2-7項需另附健保重大傷病證明。
■有實際聘外看繳交聘僱許可證明
13項病症或病況依序為:
*癌症第二期或第三期;
*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急性淋巴性白血病;
*慢性骨髓性白血病(加速期或急性血癌轉變期);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RadioactiveIodine,RAI第三期或第四期);
*惡性淋巴癌且需積極抗癌治療。
*多發性骨髓瘤且需積極抗癌治療;
*骨髓化生不良症(需合併貧血),且符合規定的ICD-10-CM診斷碼;
*骨髓增生性腫瘤(需合併貧血),且符合規定的ICD-10-CM診斷碼;
*癌症第四期以上,且ICD-10-CM診斷碼符合C00-C97;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失智CDR1分以上。
另外長照服務使用者的檢附文件則並未修正,需要繳交課稅年度使用指定服務的
繳費收據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