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新聞勞動部預告修法 性騷擾申訴將增列「實際負責人」
【勞動部預告修法性騷擾申訴將增列「實際負責人」】
近期新北市曾裁罰一名食品公司董事性騷擾外籍女移工,該案件因被指為非最高負責人而在訴願階段遭撤銷,引發爭議。勞動部指出,實務中常出現公司董事長配偶、董事、總裁等「非名義最高負責人」涉入性騷擾的案例,為避免漏洞並強化申訴管道,勞動部修法明確增列「實際負責人」概念。
勞動部2025年12月2日預告《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修正草案,明確《性別平等工作法》所訂性騷擾事件被申訴人「最高負責人」包含「實際負責人」,預告期60天。
勞動部指出,修正後被害人如有遭實際負責人性騷擾,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如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情事,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以保障受僱者及求職者權益。
■草案明列六大類型配偶三親等視為實際負責人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琦雅說明,修正草案是在徵詢法律實務專家、學者及地方主管機關意見後完成,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8項第2款所稱「與最高負責人職務相當之人」具體化,指涉能直接或間接掌控事業單位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
草案中明列六大類型,包括:
*公司董監事、
*持股20%以上者、
*經工會或股東或協力廠商指認者、
*代表人或負責人之配偶及三等親內親屬、
*以及位居企業特殊重要職位等,皆視為實際負責人。
地方主管機關在認定時,須具備相應證據佐證。
黃琦雅提醒,企業依法必須提供免於性騷擾的職場環境,10至29人事業單位需設置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30人以上者則須訂定防治措施、申訴與懲戒規範,且應公開揭示與實施教育訓練。勞工或求職者若在職場遭遇性騷擾,可向雇主或主管機關申訴;若加害者為最高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則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