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新聞大量解僱、減班休息等重大社經事件 外國人轉換雇主期限得「自動延長」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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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重大社會經濟事件或其他特殊事由,勞動部函釋外國人轉換雇主期限得「自動延長」的情況有5種,例如雇主關廠歇業、大量解僱或減班休息等,為讓遭解僱移工能增加轉換雇主的機會,勞動部將在轉換資訊系統自動延長1次,轉換天數最長可達120日。
勞動部114年8月1日函釋有關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11條規定之外國人因特殊情形無法於60日完成轉換雇主,同意得延長轉換雇主作業期間之通案處理原則。
■工作未滿1年等可提出延長1次
依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11條規定,外籍勞工於獲准轉換或廢止聘僱許可後,應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自核准日起60日內完成轉換作業。但若外國人因特殊情形或重大社會經濟事件等特殊事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可再延長60日,最長可達120日。
該準則所稱「特殊情形」有4種,包含入國工作未滿一年;外國人有《就業服務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第2款(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所列之情形,或被照顧者已無照顧需求;原雇主行蹤不明,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準則第16條規定逕行通知就服機構辦理轉換;以及經查證屬實的其他影響外國人權益情事。
勞動部說明,有上述狀況之一,外國人如需延長轉換期限,應於原60日期限屆滿前14日內提出申請,並檢附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延長僅限1次,經核准後轉換期限再延60日。
■刑事訴訟案件被害人可多次延長
另針對重大社會經濟事件或其他特殊事由,勞動部有彙整5種情況,將自原期限屆滿翌日起由轉換資訊系統自動延長1次,情況包含,雇主招募與聘僱許可被廢止;移工遭雇主或相關人員人身侵害,或檢舉雇主違法導致聘僱關係終止;雇主因關廠、歇業、大量解僱、減班等情形而申請轉出移工;雇主與外國人雙方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並同意自動延長;雇主經定期查核認定超出核配比例上限,或有其他可歸責事由致不予核發聘僱許可或接續聘僱。
此外,移工屬刑事訴訟案件被害人,得不受自動延長1次限制,可依程序多次申請延長,但不得超過檢察機關不起訴處分或法院一審判決之日為限,並須於自動延長期限屆滿前14日內,提出說明書與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