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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新聞勞工具舊制年資勞雇雙方可協議結清 符合三項條件即可動支台銀專戶金額

【勞工具舊制年資勞雇雙方可協議結清符合三項條件即可動支台銀專戶金額】

勞退新制上路即將滿10年。當勞工具有舊制年資並有選擇新制且在職,不一定要等到符合退休條件,才能請領退休金,若經勞資雙方同意則可合意結清舊制年資,並可動支臺灣銀行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付結清金,或事業單位另行籌措給付。此外,移工轉換為中階人力身份,事業單位就應該設立專戶,以桃園市為例,113年就有新增約300家新設立,意味者更多事業單位雇主負有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義務。

■移工轉中階雇主負提撥義務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說明,結清舊制年資必須符合三項條件:
一、勞工於94年7月1日前到職,並且任職於同一事業單位。
二、99年6月30日前轉新制。
三、勞雇雙方都同意結清年資。

勞動局長王秋冬指出,「適用勞退新制保留舊制年資」的勞工協議結清舊制年資時,應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辦理。若勞工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並無新制年資,則與上述規定不符,就不屬可結清年資對象。

■結清金額仍須符勞基法標準

另外,結清時給付標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即使雙方同意低於勞基法標準也不行。至於勞退舊制的計算,則按照勞工的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的工作年資部分,每滿1年給予1個基數,最高以45個基數為限。1個基數為退休時一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應留意的是,結清年資費用給付期限為30日。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13年度針對轄內未足額事業單位,一共催繳約3億2,385萬元,共計99.99%事業單位均足額提撥完成。

■舊制專戶按年檢視是否足額

桃市府提醒,事業單位除依法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外,也須於當年度3月底前足額提撥符合退休要件勞工退休金。勞基法第56條規定,事業單位於每年年度終了前,應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如專戶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可符合領取勞退金資格(65歲以上、60歲以上且工作10年、55歲以上且工作15年、工作25年以上者)的退休金額者,事業單位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

■勞動部試算系統供企業運用

屆時未依法辦理者,最高可處45萬元以下罰鍰。

為方便事業單位預作退休金估算及籌措所需補足之退休準備金,勞動部建置「預估次一年度勞工退休準備金足額提撥退休金試算系統」,事業單位可多加運用,並且應確實按法令規定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按月、足額提撥勞退準備金,避免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