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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趨勢報導勞退舊制年資勞工 雇主應提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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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勞工退休權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按月為具有舊制年資勞工提撥退休準備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長王秋冬提醒,雇主若未依規定提撥,將依同條例第50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將按月連續處罰,並公開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勞退新制2005年7月1日推動以後,多數勞工改選新制,然而,部分事業單位誤以為勞工改選新制後,僅需提繳新制6%退休金,忽略舊制年資仍須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

王秋冬指出,勞退金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勞工於新制施行前舊制年資應予保留,因此,無論勞工是否改選新制,只要尚有舊制年資,雇主皆須依規定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新、舊制年資分別計算,並無重複提繳問題,呼籲雇主按月足額提撥新、舊制退休金,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