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新聞修正轉換準則出爐納回收等業規定 變更負責人等可直接申請接續聘僱
【修正轉換準則出爐納回收等業規定變更負責人等可直接申請接續聘僱】
勞動部7日修正公告轉換準則,配合藍領審查標準新增外國人得受聘僱從事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新增接續聘僱申請核發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的應備文件,以及直接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的情形、應備文件,還有接續聘僱的外國人查核比率與查核方式。
『增接續聘僱申請核發或展延應備文件』
修正公告的轉換準則修正第13條附表一,即接續聘僱的雇主在取得接續聘僱證明書起15日之內,應檢具向勞動部申請核發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的相關文件,新增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的應備文件。
除了第13條規定的申請書、公司和負責人相關證明文件、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通報的證明文件(通知實施檢查),以及附表一共通的文件:審查費收據、入國引進許可函及名冊或遞補招募許可函及名冊(非持招募許可函免附)、外國人向入出國管理機關申請居留證明。
如果是以轉換準則第7條第1項第2款(移工從事同工作類別,聘僱未達藍領審查標準比率或數額上限)或是第4款(聘僱未達藍領審查標準比率或數額上限),則申請時要再提供環境部認定廢棄物及資源回收處理工作的證明文件。
『變更負責人等情況另提供變動證明』
針對變更負責人、承購原廠區等情況,修正的轉換準則明列,聘僱外國人從事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如異動變更負責人,依轉換準則第17條第1項第2款,於事由發生當月前6個月起開始接續聘僱原雇主全部本國勞工者,可於事由發生日起6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原雇主外國人。
雇主若是承購或承租原雇主之廢棄物回收處理場(廠)區,則依第17條第1項第3款,於事由發生日當月前6個月起,開始接續聘僱原雇主全部本國勞工,則可以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同樣也是60日內)。前述兩種情況,都不受轉換準則第2至第13條規定,得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
『聘僱人數查核依20%比率計算』
若是依前述變更負責人申請接續聘僱,應檢附申請書、事由證明文件(雇主變更負責人證明文件影本、原雇主及申請人聘僱本勞保險資料和名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通報證明文件、環保機關核發上述業別的登記證或許可證等。
如果是承購或承租原雇主之廢棄物回收處理場(廠)區提出申請,除了也要檢附前述相同文件外,事由證明文件則是要提交買賣發票或公證的租賃契約影本、場(廠)區變更登記及註銷等文件影本、原雇主及申請人聘本勞保險資料及名冊。
修正的轉換準則並新增第33條之1,明定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的查核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比率及方式。
雇主聘僱外國人人數,與其持招募許可函未足額引進、聘僱人數未達審查標準比率或數額上限、承接廠區等情況的接續聘僱人數,和接續聘僱雇主重新招募引進外國人人數,以聘僱員工20%來計算查核;若有外加就安費提高比率,則以20%加上提高比率計算人數。
『每季查核超過比率限期改善』
勞動部從雇主接續聘僱首名外國人滿3個月起,每3個月依規定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比率或人數;僱用員工人數計算方式,依查核當月前2個月為基準,採起前3個月參加勞工保險人數平均計算。超過比率或人數,經通知屆期未改善,應依就服法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超過規定人數的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計入聘僱外國人總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