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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新聞【法律企管專欄】 外國人聘僱及相關費用收取之提醒

【法律企管專欄】外國人聘僱及相關費用收取之提醒

我國《就業服務法》自民國81年5月8日公布施行至今,已逾33年。依同法第35條第2項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收取費用,收費項目與金額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故勞動部遂於民國93年1月13日公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明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僅得收取以下五項費用:
一、登記費;
二、介紹費;
三、職業心理測驗費;
四、就業諮詢費;
五、服務費。
對於外國人之就業服務,則僅限收取登記費、介紹費及服務費,逾此範圍則屬違法了。

實務上,雇主常因提供膳宿、水電、冷氣等,向外國人員工收費。而依我國社會常理,企業對員工收取相關住宿及設施使用費並不違法,尤其對於規模較小的中小企業,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雇主向本國人員工收取上述費用時,只要事前取得同意並經書面確認,原則上並無違法問題。

但外國人多經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即人力仲介業者)引進,如果再由人力仲介業者代管宿舍,收費方式就需特別留意。
若企業雇主採「二段式支付」,即先經外國人員工同意,於薪資中扣除住宿、水電等費用,再由企業轉付人力仲介業者,此為合法方式並無爭議。
但若採「一段式支付」,即由外國人員工直接支付上述費用予人力仲介,將涉及人力仲介逾越法定收費範圍,便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

依《就業服務法》第66條第1項規定,違反相關收費規定者,將依其收受金額處10倍至20倍罰鍰,後果甚鉅,不可不慎,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355號判決亦佐證此立場。換言之,人力仲介業者僅有依法規定之登記費、介紹費及服務費,始得收取,縱為代收或代管宿舍等,都不能逾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的規範。

綜上所述,為確保合法合規,並保障外國人員工權益,特別提醒人力仲介業者及企業雇主:
「一段式支付」看似便利,實則違法。凡涉及外國人膳宿、水電、冷氣等費用,且為人力仲介業者代管,應採取「二段式支付」模式,先由企業代為扣款後再轉支付給代管單位,勿逕由人力仲介業者對外國人收費,或使外國人員工直接匯款予人力仲介業者,以避免觸法而受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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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甲律師,巨曜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