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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趨勢報導保障勞工團結權政院通過工會法修正明確廠場定義

【保障勞工團結權政院通過工會法修正明確廠場定義】

工會法自100年5月1日修正施行迄今已逾十年,為保障勞工團結權,行政院會13日通過勞動部擬具「工會法」第6條之1、第7條修正草案,明確該法中「廠場」的定義及要件,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說明,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宣示,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有關「廠場」定義與成立要件規範雖無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惟因無工會法明確授權而牴觸憲法法律保留原則。為符合憲法法庭判決宣示之意旨,完善工會法有關「廠場」規範,擬具工會法第6條之1、第7條修正條文草案。

王厚偉指出,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將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有關「廠場」之規定增列於工會法,以符合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配合「營業登記規則」修正為「稅籍登記規則」,調整條文文字為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以使各法規用字一致。

以及將廠場工會籌組要件中「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修正為「設置會計單位」,並增列「專責會計人員」,適度增加籌組要件之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