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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趨勢報導1/13總統與立委選舉 有選舉權者當日放假 雇主未給假或給薪 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

勞動部表示,113年1月13日(星期六)為中華民國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當日,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

中選會上周發函給勞動部,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條之1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條之1規定辦理,113年1月13日(星期六)為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日,為便利選舉區內各級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員工前往投票,是日依法為應放假之日。

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預估選舉人數約1,950萬人、首投族則有102萬8000人,全國設置1萬7,794個投開票所,將是歷年之最,勞動部已轉知相關團體與雇主,若要求勞工出勤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為保障具投票權的勞工得以行使參政權,勞動部已指定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所定放假日,113年1月13日為中華民國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當日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不具投票權如外國人、移工等則維持原排班或輪班時程工作。

至於具投票權但當日原屬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者,因勞工本得於當日行使投票權,因此不另外給假。

黃維琛指出,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黃維琛進一步說明,雇主如果徵得具投票權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工作,應不妨礙其投票,並應加給當日出勤工資,至於計算方式分為下列兩種類型:

一、原屬勞工的工作日: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舉例而言:勞雇雙方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二、原屬勞工的休息日:視工作時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勞動部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權益如有受損害者,可就近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即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