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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新聞勞資會議選舉 10日前公告投票時間地點 外勞符合勞方代表條件 不當限制恐無效

根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須在選舉前10日公告投票日期、時間、地點,以及投票方式等事項,不過偶有發現有公司在選舉當天才公告,當天就進行投票、並召開會議的情形。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未提前10日辦理公告,將影響選舉及被選舉人權益,該次選舉將被認定為無效,其後續所做決議亦無效。勞工局已製作選舉公告、選舉結果參考範例,供企業參考。

此外,包括外勞、工讀生、新進人員在內,只要年滿15歲,非屬公司一級主管,即具備勞方代表選舉或被選舉權。勞工局指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資格,不因國籍、年資、正職與否而有差異,但有些公司會因語言溝通為由,自動把外勞排除。該局並強調,過程應由仲介公司協助翻譯溝通,如對選舉對象做不當限制,該次選舉結果恐被認定為無效。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6月10日召開今年度第一場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法令座談會,針對勞資會議運作程序,安排勞資關係科進行說明,並提醒與會仲介業者實務常見缺失。

勞資關係科股長鄧思維說明,事業單位另外成立分支機構,其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的事業場所,應分別召開勞資會議。他說明,事業場所係指事業單位主營業處所外之固定處所從事業務者,只要人數達30人以上,即使未做登記,也需有勞資會議,而不以有無獨立人事、財務為必要。

實務上常見企業以視訊投票、LINE、Google表單等通訊方式辦理勞資會議代表選舉,鄧思維說明,依法並無不可,但必須是無記名投票。此外,勞資會議需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目前常見兩種方式,一種是固定有規律的每三個月召開,每次間隔時間剛好為三個月;另一種是企業自訂三個月的週期,在該期間內擇定會議召開時間。

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在第一次會議即可針對前述選舉方式、會議週期如何切割做成正式決議,未來後續選舉得依照決議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