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活動集錦


■勞動部公告110年度訴願案件處理情形。

勞動部為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訴願之權利,防止公權力之恣意致損害人民權益,並糾正不當或違法之行政處分,爰依《訴願法》第52條之規定,設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有關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管轄業務。

勞動部統計,以110年度為例,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收辦案件數達1,784件,以《勞工保險條例》、《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為收案件數前3大類,分別為473件、449件及274件,以上合計占該年度訴願案件比率約67.04%,又訴願決定撤銷及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原處分者,共計199件,約占作成決定案件數1,878件之10.60%,可因訴願制度獲得救濟;另訴願人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部分,110年度收受法院裁判計144件,其中判決駁回計127件,占收受裁判案件之88.19%,表示多數案件法院贊同勞動部訴願決定之結果。

勞動部表示,從110年度辦理訴願案件審議過程中發現,有些規模較小、勞工人數較少之事業單位,雇主在給付工資時,沒有同時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提供給勞工;亦有部分雇主,以勞工因故離職,沒有回到事業單位辦理交接事宜,或是沒有親自回到事業單位領薪水等理由,而沒有把工資計算方式明細提供給勞工,因此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遭地方政府裁處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雇主給付工資時,即必須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給勞工,法律規定的目的是使勞雇雙方權利義務更加明確,勞工可以明白工資之數額及計算方式,以避免產生工資之爭議,提供工資的計算方式明細是雇主的法定義務,不因雇主經營事業之規模大小而有差異。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必須包括:一、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二、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例如:本薪、加班費、各項津貼或加給等)。三、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例如:勞保費、健保費、職工福利金等)。四、實際發給之金額。以上都應該記入勞工之工資明細。發給方式除了紙本之外,也可以用電子資料傳輸(例如:電子郵件、通訊軟體等),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等方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