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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自110年7月13日起,恢復各類別移工轉換雇主;新雇主續聘之日前3日內,應安排移工做PCR檢驗。

勞動部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疫情三級警戒延長、適度鬆綁部分措施,自110年7月13日起,恢復各類別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新雇主接續聘僱移工,應於接續當日前3日內安排移工PCR檢驗,等待PCR結果期間,應安排移工1人1室,未依規定辦理最高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勞動部同步上架恢復移工轉換問答集,供雇主、仲介公司及移工知悉相關規定。

110年7月1日指揮中心已優先恢復家庭類移工轉換至家庭類雇主,7月8日指揮中心宣布三級警戒延長至7月26日,並適度鬆綁部分措施。經評估國內整體疫情及產業發展需要,指揮中心宣布自7月13日起恢復各類別移工辦理轉換雇主,家庭類以外產業類移工均自明日起恢復轉換,包含海洋漁撈工作、製造工作、外展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及機構看護等工作。各類別移工將依轉換準則規定辦理轉出作業,家庭類移工也不再受限於勞動部110年7月1日函釋只能由家庭類雇主承接之規定。

勞動部表示,依指揮中心宣布,新雇主應於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當日(含)前3日內,安排移工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PCR,如果區域內的醫療院所在週六、週日未提供檢驗服務,或新雇主承接當日醫院檢驗能量已額滿無法掛號,得例外延後至接續聘僱日起3日內檢驗PCR。此外,等待移工PCR結果期間,新雇主應安排移工1人1室,落實防疫措施,檢驗費用應由新雇主支付。之前已恢復接續聘僱移工的家庭類新雇主,自7月13日起也同樣依照最新的PCR檢驗期間及等待結果前1人1室規定辦理。

勞動部也提醒,依照現行接續聘僱方式,除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續聘僱,係當日始知悉接續聘僱結果外,其餘包含期滿轉換、三(雙)合意接續聘僱,均屬可事先知悉接續聘僱日,新雇主及仲介公司應及早安排檢驗PCR程序,避免逾期或須額外安排移工1人1室隔離房間。勞動部舉例說明,新雇主7月16日(週五)採三方合意接續聘僱移工,新雇主即可事先預約7月14日至7月16日檢驗PCR。倘因時間因素未能事先安排檢驗PCR,新雇主於7月16日當日接續聘僱後,當日鄰近醫院採檢PCR預約已額滿,且星期六、日均未辦理採檢業務,新雇主最晚應於7月19日完成採檢。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如果所接續聘僱的移工經檢測PCR確診時,由新雇主負擔責任,並依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下稱雇主指引),配合衛生單位安排就醫或送集中檢疫所隔離治療,並依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處理;倘若所接續聘僱的移工檢測PCR是陰性,新雇主應依雇主指引,每日進行移工健康監測及記錄移工出入足跡。新雇主未依規定安排移工PCR檢驗,或於等待PCR檢驗結果期間安排移工1人1室,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並不予核發接續聘僱許可;雇主如委託仲介公司辦理移工生活照顧,因仲介公司未善盡受任事務而違反防疫措施,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該仲介公司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

本次新增產業類移工恢復轉換作業,110年6月5日前已經進入轉換雇主程序的,由勞動部主動重新恢復60日轉換作業期間,6月5日還沒進入轉換程序的,在110年7月13日起60日內向勞動部再重新申請轉換。產業類移工恢復轉換方式如下:

一、原已由勞動部核准轉出,因勞動部函釋停止轉出作業者:移工已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並已公告轉換者,自110年7月13日次日起,轉換系統自動重新給予60日轉換期限,移工如欲停止轉換公告,可以向登記轉換公告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撤銷。此外,移工已收到勞動部核准的轉出函,尚未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轉換者,自110年7月13日次日起14日內,可以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

二、原已提出轉出申請,經勞動部不予許可轉出者:因本類對象自始未經勞動部核准轉換,可自110年7月13日次日起60日內,由雇主或移工重新向勞動部申請重新轉換雇主。

三、原已提出期滿轉換,且雇主及移工資格均符合規定,因為勞動部函釋而不予許可且不同意轉出者:如果是移工現行原聘期尚未屆滿者,請依轉換準則規定重新申請期滿轉換、期滿續聘、一般轉出或接續聘僱作業;如果移工現行原聘期已屆滿者,依勞動部109年11月23日函釋,因為疫情影響未能出國的移工,於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雇主未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雇主或工作,或雇主已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雇主或工作,移工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得再向勞動部申請重新啟動轉換程序,再由原雇主或新雇主接續聘僱。

勞動部補充,產業類雇主申請招募移工規定的各項文件,如求才證明書、製造業級別認定函、農林牧及魚塭養殖聘僱資格認定函、營造工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等文件,因受暫緩轉換雇主影響,前述文件同意自動加計30日效期,以保障雇主聘僱權益。

為使各界瞭解移工恢復轉換雇主或工作規定及辦理方式,勞動部已將相關恢復各類別移工轉換雇主的適用範圍、PCR檢驗期間、1人1室規定、恢復轉換方式、文件效期規定等問題於勞動力發展署官網上架,詳情可洽詢1955專線或至勞動力發展署官方網站>移工疫情專區>Q&A查詢(https://www.wda.gov.tw/)。

業務單位:勞動力發展署/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