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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趨勢報導南市逾萬家企業有勞資會議 成立率28.3% 籲善用線上系統通報 節省郵寄往返成本

勞動基準法於107年修正後,勞資會議被賦予更多協商任務,包含企業實施例假調整、變形工時等,都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另外,雇主聘僱移工前,須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無違反法令證明,亦須檢附四次勞資會議紀錄。台南市政府勞工局統計,截至目前為止,轄內現有公司登記家數39,395家,成立勞資會議11,133家,勞資會議成立率28.3%,將透過宣導會、入廠輔導及協助線上申辦等方式,協助事業單位依法成立勞資會議。

勞工局表示,目前依法須經勞資會議決議的事項,包含勞基法第30條、第30條-1第及30-1條的變形工時、第32條的加班工時放寬為單月上限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第34條輪班時間、第36條七休一例假日調移以及第49條女性夜間工作。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第4條及第6條規定,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60日前,應將解僱計畫書通知工會或勞資會議勞方代表。

另外,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地方勞政機關核發無違反法令證明文件,事業單位應檢附申請日前一年內四次勞資會議紀錄。

勞工局指出,勞動部於去年建置「勞資會議代表名單線上備查系統」(https://meeting.mol.gov.tw/personalCertLogin),事業單位可透過工商憑證及自然人憑證在線上填報勞資會議代表名冊,除可減少郵資支出,另方面在線上備查系統也可異動勞資雙方代表名單。截至目前台南市事業單位已有228家次使用線上申報作業。

勞工局補充,事業單位以憑證方式於系統內登錄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單,系統會自動通知事業單位所在地的地方主管機關至系統審查,並回復事業單位完成備查程序;如事業單位未申請憑證,無法透過線上通報,仍可依現行紙本方式進行通報。

為輔導事業單位舉辦並召開勞資會議,去年台南市共舉辦三場宣導會,今年將持續辦理。針對尚未成立勞資會議,或者已成立而不知如何運作的企業,將派任專家學者入廠輔導,說明勞資會議相關法令及程序。

雖然未成立或舉辦勞資會議沒有罰則,不過勞基法規定,若雇主要使勞工加班、或是運用2週、4週、8週變形工時,以及使女性夜間工作等,都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如未完成法定程序即實施,得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