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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趨勢報導雇主不得拒絕安胎假 違反規定將處罰鍰

員工因懷孕不適申請安胎假,考慮人力調動與職場安全,雇主是否能以「工作能力不能勝任」為由給予資遣?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說明,只要勞工確實有安胎需求,雇主不得拒絕申請安胎假,甚至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的處分、待遇,否則可能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罰鍰至少2萬元以上。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雇主可以要求勞工提出醫師診斷證明書作為佐證資料,且註明安胎需休養期間,但不可要求勞工一定要提供教學醫院的診斷書才同意請假,另外,安胎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請假未超過30日部分,雇主仍然要給半薪。